2026年10月2日,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发布通知:
“关于《化学物质审查及制造管理法》(昭和48年法律第117号,化审法,CSCL)所涉化学物质进口清关手续等事项,目前依据经济产业省产业保安·安全组化学物质管理课于2026年6月2日发布的通知《关于化学物质审查及制造管理法所涉化学物质进口通关手续等》(以下简称“旧通知”)执行。但随着《化学物质审查及制造管理法施行令部分修订政令》(令和8年政令第171号)的实施,现对通知内容作如下变更,并自2026年11月22日起施行。旧通知将于2026年11月21日废止。”
变更内容1
在附件1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清单现有40种物质的基础上新增4项,共包含44种物质。新增4种物质(第41~44种)如下:
🔹第41种:全氟烷酸(限于碳原子数为9至21的)(别名LC-PFCA)或其盐类,官报公示整理番号2-2659;
🔹第42种:指具有长链全氟烷基(仅限碳数为8至20的全氟烷基,与氟原子、氯原子及溴原子以外的原子直接结合)的化合物,通过自然作用引起的化学变化生成LC-PFCAs,该类物质包括厚生劳动省令、经济产业省令和环境省令所规定的化学物质(不包括PFOA相关物质)(别名LC-PFCA相关物质),官报公示整理番号2-3502等;
🔹第43种:O,O-二乙基-O-(3,5,6-三氯 -2-吡啶基) 硫代磷酸酯(别名:氯吡硫磷),官报公示整理番号5-3724;
🔹第44种:聚氯化直链石蜡(指碳数为14至17的化合物,且氯含量占分子量的45%以上)(又称MCCP),官报公示整理番号2-68。
变更内容2
在附件2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禁用产品及关税税率表增加关于4种新物质的内容。
日本化审法对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根据施行令第7条,含有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的指定产品不得进口到日本——企业进口前必须确认产品中未使用该类物质,一旦使用即无法进口。针对本次新增的4种物质,涉及的产品类别主要包括:
🔸涉及LC-PFCA及其盐类、LC-PFCA相关物质:润滑油;赋予防水或防油性能的织物;涂料;防水剂及防油剂;粘合剂及密封用填充材料;灭火器、灭火器用灭火剂及泡沫灭火剂;赋予防水或防油性能的服装;赋予防水或防油性能的地面铺装物;蜡;商用摄影胶片等。
🔸涉及氯吡硫磷:木材用防虫剂。
🔸涉及MCCP:润滑油、切削油及工作油;赋予织物、树脂或橡胶阻燃性能的调配添加剂(阻燃剂);树脂用可塑剂;涂料;防水剂及纤维保护剂;粘合剂及密封用填充材料等。
化学物质的进口清关手续
1、试验研究用化学物质,或作为试剂进口新化学物质时
在进口申报时,必须提交符合第1样式要求的书面文件,说明该化学物质系用于实试验研究的化学物质,或系用作试剂的新化学物质。
2、进口一般化学物质时
进口非测试和研究目的的一般化学物质时,在进口申报单或发票上注明官报公示整理番号。
3、进口监视化学物质或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时
进口非测试和研究目的的监视化学物质或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时,在进口申报单或发票上注明官报公示整理番号。
4、进口第一类指定化学物质时
进口非测试和研究目的的第一类指定化学物质(附件1)时,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依据化审法第22条作出的许可,并在进口申报时提交许可书原本
(可提交复印件)。
5、进口第二类指定化学物质时
进口非测试和研究目的的第二类指定化学物质时,必须在进口申报单或发票上记录指定的化学物质编号。
此外,每年必须向经济产业大臣报告计划进口数量,若进口超过报告的计划进口数量,还需办理变更手续。
6、进口新化学物质时
进口新化学品时,需事先向厚生劳动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申报必要事项等,并接受审查或确认。
⭕通知同时明确:未提交上述文件的,进口可能不被批准;文件所记录化学物质与发票等单据所记录物质之间,若名称等无法对应,进口同样可能不被批准;以虚假记录或伪造文件申报进口的,将依据相关法律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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