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背景
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该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原《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同步废止。作为中国境内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及加工使用活动的核心监管依据,企业需在开展上述相关活动前完成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方可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范围
◎ 一般新化学物质;
◎ 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阻燃剂等有特定功能的产品或配制品中所含的物质;
◎ 物品中所含的且在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的物质;
◎ 可变组分物质、复杂反应产物等无唯一、不能确定分子结构的化学物质,金属间化合物、有准确定义的金属互化物以及聚合物;
◎ 非分离中间体之外的中间体;
◎ 医药(含原料药)、农药(含农药原药)、兽药(含原料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或中间体;等
以上属于新化学物质的,无论是以纯物质或混合物成分形式存在,均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地域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应办理登记。
◎ 例外: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过任何加工使用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活动类型
👉 研究:指认识和应用新化学物质的探知性活动,涵盖科学研究、工艺及产品开发研究。
👉 生产:以原料、配料为基础,通过单独或组合的化学反应过程制造新化学物质的活动。
👉 进口:从境外输入新化学物质的贸易活动。
👉 加工使用:利用新化学物质进行分装、配制或制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及使用含新化学物质物品的活动。
申请人和代理人
01 申请人
◆ 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 拟向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贸易活动的境外企业(应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办理);
◆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生产者、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
◆ 《名录》中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外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生产者、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
02 代理人
◆ 资质要求:境内依法登记、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不能有生态环境部门及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工作人员、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等相关在职人员。
◆ 代理关系:境外申请人需与代理人签署合同/协议,明确共同义务、更换责任、代理有效期(需覆盖登记责任期)等。
03 登记证持有人
新化学物质获准登记后,申请人即为登记证持有人,需按登记证事项开展活动,并落实登记后环境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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