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法规 (EU)2024/3190的实施指南。该法规针对特定具有统一分类危害属性的双酚A(BPA)及其他双酚类物质在拟与食品接触的某些材料和制品中的使用进行了规范。指南以问答形式阐明了(EU) 2024/3190法规的适用范围、禁止使用的双酚及其衍生物物质清单、合规要求、市场投放规则及过渡期安排等关键内容。
一、适用范围
法规(EU)2024/3190旨在禁止在食品接触材料(FCM)制造中使用BPA,适用于其第1(2)条所列材料(如塑料、环氧涂层、印刷油墨、粘合剂),无论其作为独立材料还是与其他材料(如纸和纸板)组合使用。
明确以下产品不适用于(EU)2024/3190:
1)纸和纸板;
2)回收的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
3)搪瓷制品;
4)宠物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
5)容量超过1000升的大型固定容器和管道(S/V较大的管道和小型管道除外)。
二、双酚类物质及衍生物管控要求
1、双酚A(BPA)的管控
✍ 全面禁止:原则上禁止在食品接触材料生产中使用双酚A。
✍ 例外豁免:条例附件II列明的特定应用场景可豁免使用双酚A,例如需以双酚A为单体生产环氧树脂的特定食品接触材料,但需确保双酚A向食品的迁移量低于检测限。
2、酚A衍生物的管控
👉 双酚A盐类因符合条例对“双酚类物质”的定义,被纳入禁止使用范围。
👉 其他双酚A衍生物(如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BADGE,CAS No.1675-54-3)未被直接禁止,但生产企业需确保制品中不存在双酚A残留。
3、其他危险双酚类物质的管控
✍ 禁止清单:对于被列入《(EC)No1272/2008号条例》附件VI第3部分、且被统一分类为1A/1B类致突变、致癌、生殖毒性(CMR)物质或1类内分泌干扰物的双酚类物质及衍生物,禁止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生产。截至条例生效时,此类物质包括:
○ 双酚S(CAS No.80-09-1)
○ 4,4'-(1,3-二甲基丁基)二苯酚(CAS No.6807-17-6)
○ 酚酞(CAS No.77-09-8)
○ 双酚AF(CAS No.1478-61-1)
○ 四溴双酚A(CAS No.79-94-7)
✍ 授权豁免机制:若因技术不可替代性,确需使用上述危险双酚类物质,企业可依据《(EC)No1935/2004号条例》申请授权。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将发布风险评估信息指南,企业需提交符合要求的评估资料,证明该物质在特定应用中对消费者无健康风险。
三、符合性声明(DoC)
✍ 强制出具要求:所有纳入条例管控范围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包括多材料复合制品),无论是否使用双酚A,均需出具合规声明。
✍ 出具主体与环节:供应链各环节的运营主体均需为其生产或投放的中间材料、最终制品出具合规声明;零售环节无需向消费者提供声明,但需留存文件以备监管部门查验。
✍ 文件整合要求:若产品同时受其他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约束,合规声明可整合各法规要求的信息,无需单独出具多份文件。
✍ 过渡期合规要求:条例生效后的过渡期内,企业仍需出具合规声明,以确保双酚A迁移限值等核心要求得到遵守,同时助力供应链各环节做好合规衔接。
四、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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